印度尼西亞第19/1992號商標法制定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。第21/1961號舊商標法同時
廢止。有關(guān)商標的法律還包括1993年初頒布的新商標法實施細則。
| 項  目 | 所需材料 | 流 程 | 
| 申請注冊     商品及服務分類體制采用雙軌制。商品及服務共35類,前34類采用國際分類,第35類采用本國分類,主要是服務分類。     商標種類包括商品種類,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。 | 提交資料: 1.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.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.商標圖樣 4.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| 官方回執(zhí)時間:3周內(nèi) 注冊需要時間:12-16月 (以申請較順利算) 注冊有效期:10年 | 
| 查    詢 (單類別報價) | 1.商標圖樣 2.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| 查詢結(jié)果:2-5個工作日 | 
| 答復審查意見/聽證 | 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(jù),不涉及費用。 |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 
| 復    審 | 1、   授權(quán)委托書 2、   理由及證據(jù)資料 |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 
| 異議、答辯 | 1.授權(quán)委托書 2.理由及證據(jù)資料 | 商標異議期限:6個月 | 
| 提交使用證據(jù) | 商品圖片,廣告宣傳材料,銷售合同,進出口報關(guān)文件等。 |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 
| 商標爭議 | 1.授權(quán)委托書 2.理由及證據(jù)資料 |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 
| 商標轉(zhuǎn)讓 | 1.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2.商標注冊證原件 |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 
| 商標續(xù)展 | 1.委托書(不需公證) 2.商標圖樣 |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 
| 商標變更 | 1.商標注冊證副本 2.變更后的名稱或地址 | 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 | 
| 其他:連續(xù)不使用撤銷時間:3年;官方語言:印尼語 |